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滥用失信惩戒亟待法治纠偏

Posted on 2026-09-15 by 编辑部

原标题:滥用失信惩戒亟待法治纠偏 近年来,有不少报道称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,比如闯红灯、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。该如何防止失信措施的滥用扩大化、泛化?12月25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回应称,这些措施缺少党中央、国务院文件依据,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,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,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。 “征信是个筐、啥都往里装”的作法,既不利于信用社会建设,也不利于对个人或法人权益的保护。矫正失信惩戒被滥用,最有效办法莫过于将征信运用纳入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的制度规范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》,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,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,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。 将征信运用纳入制度规范,需把握三个关键环节:一是为失信惩戒设置“缓冲期”。“一次性”违规就以失信论处恐难以服众。二是给信用修复以“改过”出路。一般性的失信行为都有整改后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、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和删除失信信息记录的“改过”出路。三是个人征信“法治化”势在必行。很多发达国家都建有比较成熟的个人征信机制,其共同特点是立法先行和用途管制。个人信用记录多用于信贷、租房等经济活动,且个人信息从收集到存储和使用,都有完善的法规依据。哪些失信行为可纳入信用记录,失信到什么程度将被列入“黑名单”并受到相应制约和惩戒,这些都需在法规完善中明确。(□张玉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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